法律意见
遭受野生动物伤害,责任承担可能存在以下情形:
(一)若是在公共场所(如景区)遭受野生动物伤害,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遭受野生动物侵权的,受害人可直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第三人只要不是故意导致侵权的,受害人自己也需要自担一部分的损失。
(三)如果受害人是因为保护野生动物而受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法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因此,处于野外自然生长状态的动物致人损害,国家林业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局针对陆生动物给予国家补偿,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针对水生动物给予国家补偿。
(四)如果受害人不是因为保护野生动物而受伤的,政府是否给予补偿需要看当地的规定,具体的规定可去当地的林业局咨询。